中華民國刑法 第187-2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7-2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