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8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