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巳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前項情形,原軍事審判機關如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得由其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