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法規: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罪。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