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6條 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