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