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11條 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