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 法規: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罪。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次以上。六、一行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而被害人二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