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5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5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