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2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2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