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9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9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