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4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4條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