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2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2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