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未被請求之賠…
- 第16條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 第17條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
- 第18條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第19條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 第21條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 第22條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
- 第2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
- 第24條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
- 第25條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
- 第26條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
- 第27條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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