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5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