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