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35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35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