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