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20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0條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