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
- 第13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 第14條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
- 第15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
- 第16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17條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
- 第19條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20條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
- 第21條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
- 第22條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23條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
- 第24條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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