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15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利益衝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