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6條 法規: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6條 原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財團法人改隸之申請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之文件,並通知改隸後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因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原主管機關及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