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3條 法規:政府資訊公開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3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