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59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 第59條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