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51條 法規:信託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四章 受託人 第51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