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
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
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信託法 第45條
第45條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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