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