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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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