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3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管理與運用方法或投資項目如有變動,應於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