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