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前項政府資訊,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者,除申請人自備電子儲存媒體外,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