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