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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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