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1條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