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1條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