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0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