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5條 法規: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相關法規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外患罪而受有罪判決,有關被告之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非經更新調查不得作為另案犯罪之唯一證據,或不利第三者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