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9條 法規:行政罰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責任 第9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