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9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十一節 送達 第91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