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2條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 第83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
- 第84條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
- 第85條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 第86條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
- 第87條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 第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 第90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 第91條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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