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35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5條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