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34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34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