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74-1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八章 附則 第174-1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