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69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七章 陳情 第169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