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40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40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