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105條 法規:行政程序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行政處分 ›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5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