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8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第8條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