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3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53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分,為百分之五十。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