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2條 法規: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五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第42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