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 第20條仲裁機構自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登記之仲裁人應達二十人以上。
- 第21條仲裁人至多得向四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
- 第22條各仲裁機構應訂定仲裁人倫理規範,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仲裁人倫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23條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一、違反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二、其他足使仲裁機構認…
- 第24條各仲裁機構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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